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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司惩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陈兵与刘阳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阳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0225司惩693号被罚款人刘阳阳,男,1995年7月13日生。本院在执行(2017)豫0225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书关于陈兵与刘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阳阳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刘阳阳罚款5000元,限于2017年10月25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光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