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司惩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陈兵与刘阳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阳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0225司惩693号被罚款人刘阳阳,男,1995年7月13日生。本院在执行(2017)豫0225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书关于陈兵与刘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阳阳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刘阳阳罚款5000元,限于2017年10月25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光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