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2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与蔡俊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蔡俊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15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锦绣大厦1-2层,组织机构代码X1911796-2。代表人:陈敬东,行长。被执行人:蔡俊祥,1975年1月3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以下称工行东门支行)与被执行人蔡俊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67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工行东门支行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本金人民币1860535.91元及利息、律师费人民币79248元、仲裁费人民币3822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在淘宝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网络对被执行人蔡俊祥所有的深圳市罗湖区滨河路华瑞大厦B座11A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予以公开拍卖,刘丽(身份证号码)竞得,但悔拍,本院没收其保证金人民币200000元。2017年9月2日本院再次在上述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该房产,胡利兴(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4910000元竞得,本院已裁定上述房产过户给买受人胡利兴。本案执行款共计人民币5110000元的处理:①付工行东门支行人民币2803826.48元;②付深圳市儒骏辉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费人民币17191元;③付网络拍卖费用人民币2000元;④收取执行费人民币52950元;⑤余款人民币2234032.52元付给本房���首封法院龙岗区法院以清偿蔡俊祥所欠其它债务。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429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67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最久审判员 杨守辉审判员 侯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