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临沂山威铸冶有限公司与临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罗庄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山威铸冶有限公司,临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罗庄分局,廊坊恒天化工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临罗行初字第6号原告:临沂山威铸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山前村。法定代表人:孙卫东,董事长。被告:临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罗庄分局。第三人:廊坊恒天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原告临沂山威铸冶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罗庄分局及第三人廊坊恒天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诉质量技术监督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山威铸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厉 建 鹏审判员 崔 凡 荣审判员 主父洪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 欣 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