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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50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聪与尹胜权、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聪,尹胜权,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5019号原告:李聪,女,住长春市高新区。被告:尹胜权,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南湖大路3998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402号负责人:邵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鹤,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聪诉被告尹胜权、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由原告李聪负担。审判员 高 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峻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