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29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汪世君与宋伟伟、姚梅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世君,宋伟伟,姚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920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2920号申请执行人:汪世君,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玲,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伟伟,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姚梅,女,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世君与被执行人宋伟伟、姚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5月2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宋伟伟、姚梅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经查明,诉讼财产保全中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宋伟伟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翔峰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宋金根共同共有,目前不宜处置。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除查封房产外,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除查封房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家瑶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