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宜昌玖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玖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867号申请执行人宜昌玖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法定代表人董德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法定代表人向星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宜昌玖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2民初122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宜昌玖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01349元,律师费、诉讼费等40400元,违约金10万元,合计1541749元;并自2017年7月21日起,以140134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0416.5元及执行费179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70065.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自2017年7月21日起,以140134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审判长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曼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