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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7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7817张计林与杨玉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计林,杨玉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7817号原告:张计林,195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杨玉停,男,46岁,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计林诉被告杨玉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计林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计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计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计林负担。审判员  刘振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解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