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6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戴先彪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先彪,段少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6307号申请执行人:戴先彪,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段少江,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户籍地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在执行戴先彪与段少江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段少江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戴先彪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段少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戴先彪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凯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