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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夏筱菁、吴延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夏筱菁,吴延新,泉州市南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209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建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8561055558。主要负责人:孙国强,该分行行长。被告:夏筱菁,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吴延新,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泉州市南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鲤城区浮桥福隆星城1-2004室,营业执照注册号:350500400055552。法定代表人:杨连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夏筱菁、吴延新、泉州市南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其已与被告夏筱菁、吴延新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杨 伟代理审判员  谢燕玉代理审判员  叶小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小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