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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李军与袁毅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袁毅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662号原告李军,男。委托代理人杨平玲,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毅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与被告袁毅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毅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对被告袁毅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撤诉后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 判 长  邹铁斌人民陪审员  曾 利人民陪审员  蔡玉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文彬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