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自会、全会琴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自会,全会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6民特14号申请人:李自会,男,汉族,生于1937年5月15日,住淅川县。被申请人:全会琴,女,生于1974年2月19日,住址同上。申请人李自会申请全会琴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自会称全会琴与其子李保国登记结婚后,于2008年9月29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艳芳。李保国于2009年10月26日死亡,被申请人全会琴于2010年10月份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故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全会琴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全会琴,女,汉族,生于1974年2月19日,系李自会的儿媳。全会琴与李自会的儿子李保国登记结婚后,于2008年9月29日生育女儿李艳芳,2009年10月26日李保国死亡,2010年10月全会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申请人李自会申请宣告全会琴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全会琴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全会琴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全会琴自2010年10月外出,下落不明已满7年,现法定公告3个月期限已满,至今仍未出现,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故申请人李自会请求宣告全会琴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全会琴失踪。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文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古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