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13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余莲君与屠琪光、XX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莲君,屠琪光,XX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81民初13778号原告:余莲君,女,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卫义,诸暨市浣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屠琪光,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XX英,女,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原告余莲君与被告屠琪光、XX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莲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卫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屠琪光、XX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莲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5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2012年6月7日,因家庭经营所需,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为1%。二被告现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12月31日,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还,故起诉至本院。被告屠琪光、XX英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抗辩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内容一致。上述事实,除原告的庭审陈述外,还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汇款凭证、结婚登记申请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对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后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民事行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本案借条虽由被告XX英出具,但二被告为夫妻,且款项系汇入被告屠琪光的账户,可证实本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借款。二被告欠原告借款5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归还该款。现原告请求二被告归还该款及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屠琪光、XX英归还原告余莲君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屠琪光、XX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羽代理审判员 李荣震人民陪审员 楼梦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骆未腾?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