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周弘扬、付立坤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弘扬,付立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932号申请执行人:周弘扬,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付立坤,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周弘扬与被执行人付立坤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389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弘扬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付立坤财履行给付2.3463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树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静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