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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8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北京世纪德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世纪德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233号申请人执行人北京世纪德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加某。委托代理人:倪某某。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德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28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德源装饰材料有��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46568.77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并负担本案诉讼费4998.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做工作,被执行人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制定了还款计划:2017年10月10日前支付8万元,2018年1月10日前支付8万元,2018年4月10日前支付下余款项。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10月7日支付了案件款8万元。本院已将案件款支付申请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8执23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