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4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冬初与何志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初,何志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4649号原告:张冬初,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被告:何志细,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本院2017年7月14日受理原告张冬初诉被告何志细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张冬初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何志细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冬初撤回对被告何志细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冬初撤回对被告何志细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冬初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莫少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黄妙娟书 记 员 叶颖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