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30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王东升、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升,张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3077号申请人:王东升,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申请人:张浩,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申请人王东升与被申请人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东升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浩位于遂平县建设路银都宾馆楼下原中国黄金门面房两间及二楼房产七间(房权证号为00××76)予以查封。申请人王东升以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保单号为1222304672017000014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东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浩位于遂平县建设路银都宾馆楼下原中国黄金门面房两间及二楼房产七间(房权证号为00××76),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允许办理抵押、买卖、交易等手续。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艳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