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48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郑宏伟与熊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宏伟,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熊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4839号原告:郑宏伟,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洪湖西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48652944。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3690B。法定代表人:龙保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熊斌,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原告郑宏伟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熊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郑宏伟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宏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缴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宏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