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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沙依巴克区天元世纪城唯爱针织品商行与奎屯蝶妮服装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依巴克区天元世纪城唯爱针织品商行,奎屯蝶妮服装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1475号原告:沙依巴克区天元世纪城唯爱针织品商行,经营场所乌市沙依巴克区天元世纪城*楼****房,注册号650103601078721。经营者:陈静,女,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乌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建民(丈夫),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乌市新市。被告:奎屯蝶妮服装店(原奎屯王红爱恋家服装店),经营场所奎屯市团结西街******号(第一大道)。经营者:王红,女,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新疆燎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沙依巴克区天元世纪城唯爱针织品商行与被告奎屯蝶妮服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沙依巴克区天元世纪城唯爱针织品商行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依巴克区天元世纪城唯爱针织品商行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依巴克区天元世纪唯爱针织品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6元,减半收取2333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沙依巴克区天元世纪城唯爱针织品商行负担。审判员  王春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