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民终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顾炳海与殷波罗、杨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波罗,顾炳海,杨林,张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终29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波罗,女,1983年3月16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炳海,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林,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玮,女,195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上诉人殷波罗因与被上诉人顾炳海、杨林、张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1003民初3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已于2017年9月8日向上诉人殷波罗送达了催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后,殷波罗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殷波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宝生审判员 陈晓珺审判员 莫俊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华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