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68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武汉翟福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金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翟福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金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6801号原告:武汉翟福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山区青菱乡烽火钢材批发市场内。法定代表人:翟占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栋、柯洁,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金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晨曦路***号。法定代表人:胡世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翟福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金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翟福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翟福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翟福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6元,由原告武汉翟福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