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唐恩玲、周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恩玲,周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保164号申请人:唐恩玲,女,汉族,生于1971年2月11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申请人周成,男,汉族,生于1986年5月25题,户籍地达州市宣汉县,住达县。申请人唐恩玲与被申请人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唐恩玲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对被申请人周成的资产在6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申请人唐恩玲自愿提供自己所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金山南路中段西金大厦1幢1-8-1号房屋一套(备案号:2015081900012)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今后的顺利执行,且申请人唐恩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确有财产保全的客观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周成所有的位于达县南外镇和谐巷46号侨兴茗苑的房屋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所有权证字号:A063442)。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变更、转让、典当、赠与和设定他项权。二、将申请人唐恩玲所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金山南路中段西金大厦1幢1-8-1号房屋(备案号:2015081900012)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变更、转让、典当、赠与和设定他项权。案件申请费650元,由申请人唐恩玲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朝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