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02民初38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方业安与王楚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业安,王楚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3801号原告方业安,男,汉族,1977年10月27日生,住卧龙区。被告王楚淮,男,汉族,1994年8月1日生,住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业安诉被告王楚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业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业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泽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爱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