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金昌兴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川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96号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对原告金昌兴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川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7)甘0302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第3页倒数第4行“被告负担878.5元”补正为“被告负担1878.5元”。审判员 施丽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银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