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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民终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旭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张美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高某,张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终1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吕梁市离市区龙凤大街副食品公司2号楼。负责人:王秉赢,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永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法定代理人张桃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某、张某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不服中阳县人民法院(2017)晋1129民初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放弃上诉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减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雅婷审判员  吕唤梅审判员  李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雅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