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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民初40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丽平与陈学琪、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丽平,陈学琪,陈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4042号原告:林丽平,女,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被告:陈学琪,女,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乃朝,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荣,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原告林丽平与被告陈学琪、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林丽平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丽平以已经与陈学琪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丽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302.6元,减半收取计2651.3元,由林丽平负担。审判员 郭   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捷(兼)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