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桑姆与晏卫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姆,晏卫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612号原告:桑姆,女,1985年5月23日出生,藏族,经商,住拉萨市柳梧新区海亮小区,身份证号码×××。被告:晏卫勇,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及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原告桑姆与被告晏卫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桑姆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晏卫勇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桑姆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桑姆撤回对晏卫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3275元,由桑姆负担。审 判 长 边巴卓玛审 判 员 达娃卓嘎人民陪审员 达娃次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德吉央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