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兴利、赵香云金融借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兴利,赵香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59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许初,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兴利,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赵香云,女,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兴利、赵香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二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行有可供执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阳海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