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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4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陈芳与湘阴县瑞鑫运输有限公司、马如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芳,湘阴县瑞鑫运输有限公司,马如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4民初1534号原告陈芳,女,汉族,1977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代理人周录,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阴县瑞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高岭社区。法定代表人,胡文飞。被告马如意,男,汉族,1982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原告陈芳与被告湘阴县瑞鑫运输有限公司、马如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陈芳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陈芳承担。审判员  张中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