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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成都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6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九江镇北街。法定代表人:李树全,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军,男,汉族,1991年12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案件由来:上诉人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6民初4905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提起上诉。上诉事由:双方的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因被上诉人诉求的是逾期办证违约金,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移送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裁定理由: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争议管辖法院约定不明,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琳珊审判员  李加红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玲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