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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执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永聪与李萍、李文新、龙德蕊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聪,李萍,李文新,龙德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永聪,女,1959年7月23日生,汉族,住腾冲市。委托代理人:孟兰芝,云南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萍,女,1971年6月7日生,汉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李文新,男,1941年7月19日生,汉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龙德蕊,女,1947年4月27日生,汉族,住腾冲市。本院在执行王永聪与李萍、李文新、龙德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萍、李文新、龙德蕊因暂无金钱给付能力,李萍之子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且无财产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新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兴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