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37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吴景风与盛延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景风,盛延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759号原告:吴景风,女,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盛延景,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景风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景风撤回对被告盛延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吴景风承担。审判员 费瑞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林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