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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37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吴景风与盛延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景风,盛延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759号原告:吴景风,女,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盛延景,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景风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景风撤回对被告盛延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吴景风承担。审判员  费瑞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林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