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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执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黄明生、吴银姣等与彭涛、宣城市通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生,吴银姣,黄蓉,黄某,彭涛,宣城市通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1950号申请执行人黄明生,男,1944年5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申请执行人吴银姣,女,1957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申请执行人黄蓉,女,1990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申请执行人黄某,女,2013年5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执行人彭涛,男,1976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通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杨柳镇春归路,组织机构代码07874654-X。法定代表人史金龙,该公司经理。黄明生、吴银姣、黄蓉、黄某与彭涛、宣城市通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6)苏0282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明生、吴银姣、黄蓉、黄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明生、吴银姣、黄蓉、黄某与被执行人彭涛、通运公司自愿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鉴此,黄明生、吴银姣、黄蓉、黄某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黄明生、吴银姣、黄蓉、黄某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2年内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2民初398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许乐群代理审判员  魏 涛代理审判员  丁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凯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