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3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任成国与张亚坤、朱树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成国,张亚坤,朱树业,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3103号原告:任成国,男,195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张亚坤,男,1996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朱树业,男,196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05号。负责人:王德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成国诉被告张亚坤、朱树业、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成国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成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成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成国承担。审判员 陈 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