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叶展氘申请邓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展氘,邝宏友,邓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1850号申请执行人叶展氘。被执行人邝宏友。被执行人邓丹。申请执行人叶展氘与被执行人邝宏友、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525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5万元。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财产情况且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内容履行;2、经向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邝宏友、邓丹名下没有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4、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邝宏友、邓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但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亦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 维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车德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