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36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3625号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75号。法定代表人: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迟 法 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