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行终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程馨颖杨开凤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开凤,程馨颖,重庆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行终46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开凤,女,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上诉人(一审原告)程馨颖,女,199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法定代表人张国清,市长。委托代理人蔚琼琼,该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廷刚,该政府工作人员。杨开凤、程馨颖因诉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行初27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杨开凤、程馨颖提出上诉称,第一、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向市政府提起行政赔偿申请事由,系信访形成和引起,被告市政府基于信访行为的作为、不作为均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错误;第二、一审法院认定“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市政府在规定期限内是否作出赔偿决定,对原告合法权益亦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原告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错误。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事实违背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重庆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答辩状称,第一、重庆市人民政府未收到上诉人提出的行政赔偿申请;第二、即使上诉人于2015年6月7日提出过行政赔偿申请,其于2017年5月12日向法院提起不作为诉讼也超过了起诉期限;第三、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杨开凤、程馨颖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赔偿申请事由,系信访形成和引起,重庆市人民政府基于信访行为的作为、不作为均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杨开凤、程馨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永铭审判员 许 勇审判员 刘佳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惠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