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2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与被告文明华、文明军、文明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文明华,文明军,文明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2民初13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营业场所: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文明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雷渊海,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争,该行职员。被告:文明华,男,汉族。被告:文明军,男,汉族。被告:文明生,男,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与被告文明华、文明军、文明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以被告文明华已还清欠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彭忠光人民陪审员 邓志明人民陪审员 姚军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婷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