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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执10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祖彬与陈祖楷、陈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祖彬,陈祖楷,陈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10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祖彬,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江南镇。被执行人:陈祖楷,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江南镇。被执行人:陈标,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江南镇。关于陈祖彬与陈祖楷、陈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川1503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祖楷、陈标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祖楷在宜宾市南溪区裴石镇中心小学校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陈祖楷在宜宾市南溪区裴石镇中心小学校的工资收入395000元(大写:叁拾玖万伍仟圆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