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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35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尹艳强与李晓飞、李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艳强,李晓飞,李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35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艳强,男,汉族,住娄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云新中,娄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江彬,娄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飞,男,汉族,娄烦县村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慧,男,汉族,娄烦县村民。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美军,山西瀛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尹艳强因与被上诉人李晓飞、李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2017)晋0123民初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艳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尹艳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艳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尹艳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 璐审判员 张俊红审判员 曹轶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