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3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朱敏与周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敏,周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3286号原告:朱敏,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仙居县。被告:周学华,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仙居县。朱敏与周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朱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朱敏负担。审 判 长 卓春燕人民陪审员 潘杭通人民陪审员 朱彩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 记 员 成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