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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3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朱敏与周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敏,周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3286号原告:朱敏,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仙居县。被告:周学华,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仙居县。朱敏与周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朱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朱敏负担。审 判 长  卓春燕人民陪审员  潘杭通人民陪审员  朱彩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 记 员  成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