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14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龚永龙、江西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永龙,江西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14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龚永龙,男,1976年5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江西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88号9-1。法定代表人:姜光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永龙与被执行人江西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