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终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范世喜、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土门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世喜,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土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22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世喜,男,195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平,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土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土门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73523281-4。法定代表人:牟增光,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启萌,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喆,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范世喜因与被上诉人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土门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7)鄂0591民初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范世喜起诉请求涉案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其是否有权获取该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取决于其是否享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即人民法院首先应对范世喜是否享有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审查,而一审却以范世喜对讼争土地是否拥有承包经营权与土门村委会之间尚存在争议且土门村委会至今未收到讼争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用为由,驳回范世喜的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7)鄂0591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483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尹为民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关俊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