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731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龙娇、张文革等与惠水县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娇,张文革,惠水县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1652号原告:龙娇,女,1985年8月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原告:张文革,男,1969年1月2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被告:惠水县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惠水县和平镇惠兴路(金惠大酒店)。营业执照注册号:522731000014789。法定代表人:杨小丽。原告龙娇、张文革诉被告惠水县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娇、张文革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龙娇、张文革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娇、张文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一十二元,减半收取九百零六元,由原告龙娇、张文革承担。审判员 吴 颂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丽(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