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27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宋童鑫与扶风御鼎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童鑫,扶风御鼎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商德顺,谷林宽,刘辉,杨新建,商德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7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童鑫,男,汉族,1962年11月14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张晓庆,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扶风御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扶风县绛帐工业园迎宾路。法定代表人商德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住所地:扶风县东大街西段莲花广场。负责人刘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商德顺,男,汉族,1971年1月7日生,籍住陕西省扶风县,被执行人谷林宽,男,汉族,1974年10月21日生,籍住陕西省扶风县,被执行人刘辉,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生,籍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杨新建,男,汉族,1969年10月28日生,籍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商德永,男,汉族,1963年7月27日生,籍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申请执行人宋童鑫与被执行人扶风御鼎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商德顺、谷林宽、刘辉、杨新建、商德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4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童鑫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358794元,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10月11日,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约定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民初43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博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