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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执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谢元生、李福英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保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522执保25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谢元生、李福英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4日移送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29日网络冻结了被申请人李福英在中国银行株洲市长江北路支行账号为588570604548CNY0的存款10070元。冻结了被申请人李福英在中国民生银行广州一德路支行账号为50000000000248184605的存款2980.02元。被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3日申请解除冻结。至此,本案已依法保全完毕。执 行 员  孙志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郭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