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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3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秋能与郭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能,郭江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民初3266号原告:陈秋能,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世鸿,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江民,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陈秋能与被告郭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郭江民下落不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秋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世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江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秋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月15日,被告郭江民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该借款,被告拒不偿还。郭江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5日,郭江民向陈秋能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双方未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郭江民至今尚未偿还借款。为此,原告具状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为据。本院认为,郭江民向陈秋能借款,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陈秋能诉求郭江民偿还借款100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郭江民未按时偿还借款,陈秋能的逾期利息损失可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2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郭江民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郭江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秋能借款100000元及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郭江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曦旸人民陪审员  蓝文斌人民陪审员  朱南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超杰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