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阜南县支行与唐露、王如、丁光辉、孙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唐露,王如,丁光辉,孙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8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住所地阜南县淮河西路。被执行人:唐露被执行人:王如被执行人:丁光辉被执行人:孙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申请执行唐露、王如、丁光辉、孙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63381.52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执8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臧广明审判员 朱 林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宁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