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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终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冯永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永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终398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永洲(绰号:冯瞎子),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巫山县。2013年12月2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11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巫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5月2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巫山县看守所。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永洲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渝0237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永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冯永洲违法所得贰佰元予以追缴(已追缴);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及毒资贰佰元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冯永洲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永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冯永洲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永洲撤回上诉。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刑初1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谭卫华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