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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曾德永与鲁越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德永,鲁越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890号申请执行人:曾德永,农民。被执行人:鲁越丰,个体工商户。曾德永申请执行鲁越丰劳务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茂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