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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执恢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苏秋兰与河南世纪恒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振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秋兰,河南世纪恒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振国,陈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恢207号申请执行人:苏秋兰,女,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世纪恒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雷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振国,男,1971年12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啸林,男,1980年3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苏秋兰与河南世纪恒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啸林、张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登民二初字第20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张振国妻子张会聪位于洛阳市中州中路6号中泰新城二期6幢1单元601、602号(合同编号:03085)的房产予以预查封。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振国的妻子张会聪位于洛阳市中州中路6号中泰新城二期6幢1单元601、602号(合同编号:03085)的房产续行查封,续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少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宇峰 关注公众号“”